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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合法凭证。经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收费实行一点一证制度。
2、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人员亮证收费,收费要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3、《收费许可证》不得复印、转借、转让或者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收费应当终止的,收费单位应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员证制度
1、为了收费人员方便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2、《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编号,市物价局和收费单位盖章后有效。
3、收费单位要按物价部门的要求,对收费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在市物价局申领《收费员证》,收费人员应持证收费。
4、《收费员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若有遗失须在《黄石日报》登载遗失声明,由主管部门出具遗失证明后,在市物价局重新办证。
5、不再担任收费单位收费员时,必须将《收费员证》送市物价局销毁。
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1、《企业交费登记卡》是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的一项措施。市物价局免费向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印发《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目录表》。
2、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认真填写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
3、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交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企业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及时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4、企业于每季度末20日以前将《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填写的内容如实汇总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30日以前集中报市物价局。区属企业直接报各区物价局,由区物价局汇总上报市物价局;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私营企业上报市个体协会,由市个体协会汇总后报市物价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市物价局。
5、企业在上述交费情况下,不得隐瞒乱收费情况,包庇乱收费单位。
6、《企业交费登记卡》每年换发一次,企业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到市物价局换发新卡。
企业交费通知书制度
1、为了避免收费单位频繁进企业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收费单位进企业收费要实行《企业交费通知书》制度。
2、收费单位进企业收费前需经市物价局审核,签发《企业交费通知书》后才能进企业收费。
3、实行《企业交费通知书》的范围暂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挂牌重点保护的企业。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两证一卡”和“企业交费通知书”制度,市物价局对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通报,对违反制度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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