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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营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应缴纳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年内进区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娱乐、旅游、市场建设),按国家有关政策征收各种税后,在连续五年内享受核定基数,每年度按10%递增,超额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核定基数,超额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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