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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员会和黄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机构,合署办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高新区内的各项事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委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适用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高新区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研究编制高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黄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高新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八)建设和管理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兴办社会化、专业化、中介性的服务事业机构。
(九)负责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上报审批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区内村镇规划实施工作。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路89号高新区大楼5层A1-A16室
邮编:435003
传 真:0714-635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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